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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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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流程图
监督方式

备注

1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就业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4.对报送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5.在人力资源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利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暂行办法》(赣人社办字〔201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2

市人社局

C类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08号)职责调整(六):明确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协同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A类和B类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就业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就业科科长及业务科科长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就业科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市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请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予认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予以审核通过;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

市人社局

对违反有关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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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

5

市人社局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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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

6

市人社局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6.《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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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

7

市人社局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及相关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6.《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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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

8

市人社局

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5.《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

市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2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10

市人社局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2.《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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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

11

市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及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12

市人社局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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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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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

14

市人社局

扣押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价值相当的财物


行政强制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15

市人社局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行政确认

人社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一、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定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县市区就业局相关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申请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予认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予以审核通过;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定点机构单位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

市就业局相关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由市人社局领导及相关科室集体研究是否准予定点认定。

市就业局相关负责人

4.公示阶段责任: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并公布。

市就业局相关负责人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按规定开展培训。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

市人社局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1.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

2.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五、树立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对于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引导本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7号)第六条:“....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出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书面申请,并经考核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九条:“...(三)申请省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市就业局就业再就业科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单位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就业局就业再就业科工作人员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5.事后责任:督促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等创业服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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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行政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申报单位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扶贫办。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认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企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5.事后责任:督促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企业履行职责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就业局相关责任人市人社局就业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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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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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


行政确认

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文引用)

2.《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全文引用)

3.《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选拔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其中,到2020年底,国家重点支持1000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4.《江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大点第四点第四小点:“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80个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其中3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成3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5.《江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第五大点第二点第4小点:“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人社局下发的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通知,接受各县市区提交的申报材料,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各县市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公示合格名单;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19】1号第三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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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建设科

2.实地审查阶段责任:依法组织专家、人社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认定,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专家等工作人员

3.决定阶段责任:集体研究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专家相关负责人

4.公示阶段责任:下发通知,依法公示。

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

5.事后责任:督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后续开展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相关责任人

19

市人社局

机关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标准核定


行政确认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7号):“经省政府同意....第三条: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依据政策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事项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社保局待遇审核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7090227

社保局

20

市人社局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2.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8号)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奖励。”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统筹层次与经办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省级统筹基金和省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市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县(市、区)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

基金监督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举报事项未及时核查的;

3.对办结的举报案件未及时申报举报奖励的;

4.对拨付到位的举报奖励未及时发放给举报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2805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2.审查阶段责任: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监督科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对办结举报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练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

分管局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举报奖励通知书》。

基金监督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

市人社局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

2.审查阶段责任: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办结举报案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练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举报奖励通知书》。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举报事项未及时核查的;

3.对办结的举报案件未及时申报举报奖励的;

4.对拨付到位的举报奖励未及时发放给举报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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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工商总局第1号令,已修正2005年3月22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限。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检查自评,并应按检查内容规定的事项组织进行,负有检查过程中相关资料及数据的详细记录、核对,检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谨弄虚作假。审批机关检查验收。

3.处理责任:对检查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告知检查单位。

4.监管责任: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就业科经办人员

市就业科经办人员

市就业科经办人员

市就业科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工商总局第1号令,已修正2005年3月22日)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工商总局第1号令,已修正2005年3月22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

23

市人社局

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督查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就业政策调整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督查。

市就业科及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考核验收,提出政策调整方案。

市就业科及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就业科及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

24

市人社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按程序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人社局就业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2012]30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权限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481号)有关要求。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25

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质量督导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考核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责任:在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建科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鉴定活动质量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鉴定活动实施不规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63

职业能力建设科

26

市人社局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保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1、质量考核评估责任:组织质量考核评估过程中,审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材料,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对民办培训学校实行实地检查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建科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保进法》第六十三条;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63

职业能力建设科

27

市人社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基金监督科经办人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2805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28

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十八条:“除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或者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1、受理阶段责任: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受理举报投诉。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77

劳动监察局

29

市人社局

退役运动员安置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第十一条: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第三十一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91号)第二十二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体人字[2018]3号)第一条:各级体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1.接收材料阶段责任:有关单位、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计划和退役运动员名单接受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

市人社局\教育体育局相关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条件和要求的,不一次性告知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审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2805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2.落实安置计划阶段责任:按计划落实退役运动员工作单位。

有关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3.事后总结阶段责任:有关单位、部门将退役运动员安置落实情况上报省人社厅。

有关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30

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1号)第三条第(十)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和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1.初审阶段责任:承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呈报材料后,完成呈报材料的核实审批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3.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严格的;

4.在调配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115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审定阶段责任:提交市人事领导小组或局领导审定通过。

规划科负责人

3.告知阶段责任:准予调动的,开具《工作调动通知》;不准予调动的,告知原因,并返还报送材料。

规划科负责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

市人社局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1号):“(十七)精心制定和规范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事先应与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沟通(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同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经过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布,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做好稳定工作,中央驻赣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应事先报省国资委衔接,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1.初审阶段责任:承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呈报材料后,完成呈报材料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劳动关系科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792

劳动关系科

2.审查阶段责任:科室责任人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劳动关系科科室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科室分管负责人对呈报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劳动关系科科室分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回复呈报单位。

相关责任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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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设定依据涉密。

1.审核存档阶段责任:依规审核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并符合规定批复或决定存档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劳动关系科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征求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报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2.对违反规定作出批复或决定没有及时纠正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792

劳动关系科

2.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3

市人社局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40号):“一、工作职责。....(三)指导和协调全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审核省直有关部门管理和各设区市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初审阶段责任:承办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呈报材料后,完成呈报材料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劳动关系科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792

劳动关系科

2.审查阶段责任:科室责任人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劳动关系科科室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科室分管负责人对呈报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劳动关系科科室分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回复呈报单位。

相关责任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4

市人社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更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

市人社局就业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2012]30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权限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481号)有关要求。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35

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附件2《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2.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照规定,受理事业单位申请的相关资料,随来随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初核阶段责任:依照政策规定,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复核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实,提出复核意见。4.办结阶段责任:根据初核意见和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和办结结果,并下达核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执行核准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办理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4.对报送的各项申请材料不依照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的;

5.在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利用工资审核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赣府厅发[2009]79号、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1154

工资福利科

36

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七、审批程序....(二)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三)省委管理的担任副厅局以上职务人员的工资套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套改手续”。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号)“三、待遇差的核定、发放和资金来源....(一)待遇差的核定……经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事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审批后通过转移支付基数补助核拨”。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44号)“四、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述责任分工要求,分别明确退休教师身份核定、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筹措、补贴资金发放的操作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依照规定,受理事业单位申请的相关资料,随来随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照政策规定,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执行核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资福利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办理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4.对报送的各项申请材料不依照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的;

5.在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审核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利用工资审核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赣府厅发[2018]45号文件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1154

工资福利科

37

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关于提高我省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外侨字〔2010〕64号)第三条第(一)款:“……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归侨,其生活补贴由县级以上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依照规定,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随来随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照政策规定,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执行核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资福利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赣人社发[2018]13号)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1154

工资福利科

38

市人社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稿源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3.《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是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个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4.《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逾期不予追补。”

1.受理阶段责任:依照规定,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随来随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照政策规定,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执行核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资福利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赣府厅字[2008]117号、赣人字[2008]245号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1154

工资福利科

39

市人社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1.接收材料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居保科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3.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依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或者审核不严格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第十四条

2.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7090227

社保局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居保科工作人员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居保科科长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0

市人社局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公示阶段责任:定期将依法取得许可的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职业和等级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职建科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设立考核鉴定机构未按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考核鉴定机构予以确认审核通过;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63

职业能力建设科

41

市人社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按程序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人社局就业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2012]30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权限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481号)有关要求。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6556

就业科

42

市人社局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推荐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择推荐(核报市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4〕18号)第四点:“(一)省人事厅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业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三)各设区市及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设区市政府、省直单位党组(委)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四)省人事厅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和考察。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五)根据专家评议和考察情况,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确定最终人选,并将确定的最终人选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1.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组织推荐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技科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对推荐活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推荐工作实施不规范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659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3

市人社局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五、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

4.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5.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10〕127号)“四、免学费资金申报、批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中职学校通过“系统”申报的涉农专业学生人数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核定各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预算,并上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五、工作要求。...2、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资金安全。...要切实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禁止擅自扩大免学费范围。”

1.资助申报。技工学校按规定时间在国系统中完成资助数据申报。

2.数据初审。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对业务管理技工学校的资助申报数据初审。

3数据核定。对各技校报来的纸质申报材料对照已完成初审核定的资助申报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核查。

4.现场核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现场核查,核查重点内容:一是对技工学校资助申报的“逐级审核责任制”(即宣传、申请、初审、公示、校长审核及国系统申报六步法)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按照“五点一线”(即“现场点名、电子学籍、纸质学籍、资助档案、资金使用”)的核查方式对受助学生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三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91号文和100号文的要求,核查资助管理基础档案建设情况、中职卡办理、领取和助学金发放的实施情况。

各市管技工学校实施全面现场核查。

职建科经办人及相关责任人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36号第13条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20263

职业能力建设科

44

市人社局

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核定

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核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

1.《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3〕25号)第十三条:“劳动模范享受下列优待:(一)提高退休金待遇……”

3.《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2003〕25号文件的精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四、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设区市、县(市、区)提高退休费10%以上的和省直单位提高退休5%以上的,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2号):“经省政府同意……第一条:凡1995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企业立功获奖人员,可提高退休待遇”。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依据政策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事项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社保局待遇审核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7090227

社保局、养老

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核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依照规定,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随来随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依照政策规定,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执行核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资福利科

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赣人社发[2018]13号)

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3271154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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