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评估自查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
正、全面准确、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的存档保管,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应当使用执法规范用语以及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等情况;
(二)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等情况;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及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情况;
(八)举行听证情况;
(九)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的审核决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案件主要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运用行政裁量标准及承办人办理意见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或者集体讨论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三)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五)当事人复议、提起诉讼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结案归档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辅助形式,包括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
第十六条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等。
第十八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主要违法行为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标准执法行为用语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完善书面记录。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管理。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记录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音像记录按规定储存,不得自行保存。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或者异地执法、连续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按规定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确有必要调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执法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宜春市劳动保障监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宜春市劳动监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1 |
现场检查 |
整改复核 |
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被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及复核结果 |
离开检查场所 |
场景类 |
|
2 |
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 |
取证情况 |
调查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调查场所 |
记录调查(询问)当事人过程;现场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需要取证的,记录取证过程;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 |
离开调查场所 |
场景类 |
|
3 |
陈述、申辩 |
行政处罚 |
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
陈述申辩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当事人口头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场景类 |
|
4 |
举行听证 |
行政处罚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场景类 |
|
5 |
询问 |
询问(调查) |
询问(调查)全过程 |
询问(调查)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询问场所 |
记录询问(调查)全过程 |
离开询问场所 |
约谈类 |
|
6 |
实施检查 |
收集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全过程 |
证人语言收集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证人语言收集场所 |
记录收集证人证言全过程 |
离开证人语言收集场所 |
约谈类 |
|
7 |
检查实施的保障措施 |
拒绝接受依法实施检查 |
不依法接受检查情形全过程 |
检查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被检查人拒绝接受依法实施检查全过程 |
离开检查场所 |
确认类 |
|
8 |
处罚(处理)决定 |
送达告知 |
决定送达全过程 |
检查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送达《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决定书)》过程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按规定需要听证的,记录送达听证告知情况及是否要求举行听证情况 |
文书送达结束 |
确认类 |
|
9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被检查对象接触 |
接触场所 |
适时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