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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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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评估自查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

第二章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作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信息。公示平台应当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依据、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五)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三)严格信息明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规范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宜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1

宜春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受理机构及审批机构

受理机构: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审批机构: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受理条件及办理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四)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却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4、如果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办理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年的期限,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这种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投诉材料申报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五)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法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六、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531号人力资源市场2楼

电话:0795-3220277

办公时间: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分,下午14∶30至18∶00

七、申诉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申诉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531号人力资源市场2楼

电话咨询:0795-3220277

微信小程序咨询:使用微信扫投诉维权二维码(见下图)或搜索“劳动用工预警平台”进入维权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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