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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书公告

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7-01 10:57:33

宜春玖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志勇、周少强、徐文生、张雪燕诉你公司支付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退回申请人已交给公司代缴的个人公积金等争议一案(宜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54号至57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申请人杨志勇“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志勇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志勇返还2024年7月、8月、9月、10月公积金个人部分74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志勇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周少强“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少强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二、驳回申请人周少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徐文生“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徐文生支付经济补偿金460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徐文生返还2024年7月、8月、9月公积金个人部分882元。三、驳回申请人徐文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张雪燕“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雪燕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张雪燕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937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0795-3220258,联系人: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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