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赴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事业编制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县(市、区)委编办、各县(市、区)人社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赴高校招聘急需紧缺事业编制人员工作流程,根据省人社厅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在《宜春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从省内外高校考试考核择优引进硕士研究生、急需紧缺本科专业人才暂行规定》(宜人社字[2019]103号)的基础上,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反复研究,进行了重新修订,最终形成了《宜春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赴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事业编制人员试行办法》(宜人社字[2022]27号),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三区人社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宜春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赴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事业编制人员试行办法》

中共宜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宜春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赴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事业编制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中小学校、公立医院从省内外 高校公开招聘教师、医务人员工作(以下简称招聘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招聘模式,广聚英才,加快解决重点中学、基层中小学和公立医院引才难问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招聘、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考试是中小学校和公立医院新进工作人员主渠道,市、县中小学校、公立医院赴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应届优秀本科生作为辅助渠道,赴高校公开招聘岗位为当年省考未实现招聘计划的岗位。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教体、卫健部门要根据学校、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别、分层级重点进行公开招聘、进一步增强现有教学、医疗学科优势,每年各县(市、区)、各单位原则上最多开展一次赴高校公开招聘。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中小学校、公立医院从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招聘范围为省内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本科学历。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志于宜春市的教育、卫生健康事业,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医疗能力和身体心理素质。

(四)具备相应层次、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高中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可报考初中、小学岗位,初中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可报考小学岗位),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一致(研究生在本科或研究生层次所学专业均可)。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全省事业单位考试规定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招聘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批招聘方案

(二)审批招聘用编计划数

(三)发布招聘工作信息;

(四)现场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签约;

(五)政审;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

(九)下达招聘文件;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工作方案报备、公开招聘方式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直学校和市直公立医院赴高校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包含:时间安排、招聘计划数、岗位及条件、招聘方式等内容)、编制部门核编情况,由用人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赴高校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各县(市、区)赴高校公开招聘工作方案,一并报送至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二条 招聘前须将招聘计划数分别报市委、县委编办审核,核定用人单位用编计划数,核定的用编计划数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宜春市人社局要公开发布招聘工作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的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现场资格审核与笔试

第十四条 凡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考生均参加笔试,专项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岗位除外。笔试环节要体现竞争性,笔试范围主要为综合知识测试。市直学校和公立医院拟公开招聘的考生笔试工作在市人社局指导监督下由市教体局、市卫健委组织实施;县市区中小学、公立医院赴高校人才公开招聘笔试工作由县(市、区)人社局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参与监督,笔试成绩原则上要设最低入闱分数线。

第五章面试、签署三方协议与考核

第十五条 面试工作可简化程序,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用人需求,按照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1:3面试开考比例的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设置三人或五人考官小组,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或试讲方式进行。面试考官小组根据应试毕业生面试情况予以打分评价,面试成绩应现场告知应试考生。考生面试成绩需70分以上或达到该面试考场面试平均分。

第十六条 面试有关资料由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负责移交用人单位存档保存。

第十七条 经笔试、面试确定签约候选人员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县市区中小学、公立医院的岗位由各县(市、区)审定签约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市直学校和公立医院的岗位由人社、编办、教体或卫健部门和用人单位与拟签约候选人员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要对拟签约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在校期间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材料应及时存个人档案。      

第六章 聘用与归档

第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市人社局对拟聘用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组织正式聘用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备案,审批备案的《登记表》由各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社局下发批复文并备案后,各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严格工作纪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人社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市直用人单位及县市区中小学、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加大对县市区公开招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起执行,原《宜春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从省内外高校考试考核择优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急需紧缺本科专业人才暂行规定》(宜人社字[2019]103)废止。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