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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开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推荐办法(暂行)》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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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局、宜阳新区管委会党群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群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创新优化特殊人才评价机制,加大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倾斜力度,为高端人才职称评价“松绑”,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现将《宜春市开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推荐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     


宜春市开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

评审高级经济师、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

评审高级职称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部署,持续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对宜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秀企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宜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企业或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有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继续教育等限制,按本办法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职称。

第四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五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纳入评审范围;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需按要求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其中会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其现有职称层级基础上逐级申报。申报评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职称,须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取得相应职称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在本单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为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待岗位空缺时及时纳入常设岗位管理。

第七条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推荐一次。

第二章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高级经济师推荐申报条件

第八条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弘扬企业家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业务素质。

(二)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在推动新兴产业倍增发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中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带领企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符合要求的企业或集团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或连续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5年以上。所在企业或集团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近三年均为盈利,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含10亿)以上;

2.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以上,第一年起每年利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以上须提供税务发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四)近三年申报人及所在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重大经济违约、纳税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人员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等终算时间为上年度年末,时间按年头计算。

第三章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推荐申报条件

第十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

(二)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三)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四)具备副高级职称后,入选省双千计划、省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井冈学者奖励计划、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六)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七)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八)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九)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十一)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十二)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一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仅限1名);

(十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十五)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六)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取得相当于本条上述项目的重大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对本行业具有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得到省内外同行广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省双千计划、省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井冈学者奖励计划、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

(三)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级专利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或获得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

(八)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排名前三);

(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二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仅限1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技能领军人才;

(十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十三)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取得相当于本条上述项目的突出成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大影响,对本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得到省内外同行广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上述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人才工程及业绩成果(终算时间与评审一致)已在评审通过时使用过的,不能再次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广泛积极动员。各县(市、区)、三区人社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大申报工作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发动企业。支持鼓励数字经济、锂电、中医药等我市“4+3+N”重点产业链企业积极申报,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向在乡村振兴、抗疫一线、社会公益等领域作出贡献的企业人才倾斜。

(二)组织个人申报。个人根据省人社厅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结合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高级职称,填写《全市申报评审企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表》或《全市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信息表》,对标资格条件及申报通知如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三)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切实履行好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对申报政策、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等五个方面材料在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四)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按隶属关系报送政府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各县(市、区)、三区人社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汇总推荐上报。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其中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应按照省人社厅下达指标数组织做好择优上报。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无指标数限制,如有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六)项和第十二条第(十三)项条件申报的人才,市本级人社部门应组织3名以上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对申报人业绩成果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三区人社部门、各单位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申报推荐条件,严格推荐程序,确保推荐质量。对在推荐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纳入职称系统黑名单,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经线下逐级审核后,被推荐人登录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进行申报填写信息提交线上审查。单位账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其中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三区职称办负责创建。申报人员账号由单位负责创建。

附则

第十七条 经推荐,确定进入评委会后所需费用,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推荐办法由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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