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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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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指导手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11修订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政策依据. 1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3

(一)实施机关. 3

(二)管辖分工. 3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规程. 4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4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4

(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5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 16

(一)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 16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16

五、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 18

(一)报告公示主体. 18

(二)报告公示内容. 18

(三)报告公示程序. 18

(四)报告公示结果. 20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办规程. 21

(一)办理条件. 21

(二)所需材料. 21

(三)办理时限. 21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规程. 22

(一)所需材料. 22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22

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规程. 24

(一)所需材料. 24

(二)办理时限. 24

(三)办理延续注意事项. 25

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规程. 26

(一)所需材料. 26

(二)办理程序. 26

十、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与备案规程. 28

(一)受理范围. 28

(二)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工作. 28

(三)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 29

十一、咨询电话. 32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部分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制定并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享受设区市级及以下经济管理权限。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地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法赋予省级开发区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赣江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0号):依法赋予赣江新区设区市级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8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下放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部门;取消劳务派遣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和年检取消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91号):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由其注册登记住所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分别负责实施。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一)实施机关

赣江新区、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许可机关。

(二)管辖分工

1.设区市许可机关: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除省直管试点县市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2.直管试点县(市)许可机关:负责在本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3.赣江新区许可机关:负责在赣江新区范围内(除共青城市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规程

在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应向我省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示(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

1.申请

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的,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先核准名称的不用填);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预先核准名称的不用填);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江西省XXXX县(市、区)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市、区)XX路(街)XX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应提交经所有出资人(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原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核查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下实收资本期末数额);开业不满一年的和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当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包括私房),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名);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签名),租期应在一年以上;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办公用房在居民区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居委会或社区的证明。

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地址一致。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名)。

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并至少打印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2张不同的窗体或页面。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签名)。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双面复印件。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具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即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2.受理

受理责任人:许可机关指定的受理人。

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注。已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纳入网上审批的地方,按一网通办规定办理。下同。

接收材料: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对无误后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接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逐一进行清点接收。

注。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114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赣府发〔201734号)要求,2017911日起,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营业执照,通过查询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企业信息、进行申请资格审核。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核验材料:收下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按照标准对材料进行核验,其中应重点核验: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所填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上所填的法定代表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申请材料经当场核验后不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应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核验材料之日。

补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受理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日。

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标准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并送达《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受理的意见。

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

3.初审

初审责任人:许可机关指定的初审人。

核查和时限:对申请材料产生疑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

签署初审意见:1)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并签名;(2)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

4.复审

复审责任人:许可机关指定的复审人。

复审:复审人应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时如果对申请材料有质疑,可指派2名机关工作人员就质疑的问题去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

签署复审意见:1)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2)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

5.审定

审定责任人:许可机关相关负责人。

签署审定意见:1)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公布程序;(2)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特别提醒: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审定工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含受理日和审定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发放许可证书和公示

岗位责任人:许可机关指定工作人员。

制作证书:在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注。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

证书送达:准予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

政务公开: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51459号)和《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赣发改财金〔201647号)要求,许可机关应在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起在许可机关门户网站公示,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同步推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材料归档:经办人员应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7.不予行政许可和告知

岗位责任人:许可机关指定的初审人。

文书制作:在审定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文书送达:初审人员应通知申请人取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

材料归档:经办人员应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档案封面应与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区分开来。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贵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中还需补充以下材料,共    项,并按填报要求将全部材料准备齐全,以便顺利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7.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原件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

注: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核对后退回。

报送材料经办人签字确认:

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签字确认: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和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

1.受理文书的编号规则

1)《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A(表示受理 +填发的年份(四位数字)+三位数字的流水顺序号(001999),共1个字母和9个数字。

2)《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B(表示不受理 +填发的年份+三位数字的流水顺序号。与决定受理的编号不同之处,就是前面的字母不同。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编号规则:分别与《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相同。

3.《不予变更决定书》、《不予延续决定书》的编号规则:除前面不加字母外,其他与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一样。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共6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年月日(共8位数字)+流水顺序号(共3位数字,001999),编号共17位数字。

1:原省人社厅受理并于201481发放的第1个许可证,编号应为36000020170731001

2:南昌市受理、该劳务派遣单位工商注册地址位于东湖区,于2014112发放的第36个许可证(不是当年第36个,而是累计第36个),编号应为36010220171101036

2.劳务派遣单位延续有效期限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换新证重新编号时,只需更改编号中间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八位年月日数字,其他的编号数字保持不变。

例:以南昌市受理的原编号是36010220171101036的许可证为例,南昌市受理延续申请并于2017112换发新证时,新的编号应为36010220201101036

对许可权调整前省人社厅发放的许可证在延续有效期限时,也同样只更改编号中间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八位年月日数字,其他的编号数字保持不变。

例:原省人社厅发放的编号为3601201706220167的许可证,在续延有效期限换发新证时,新的编号应为3601202006220167

特别提醒:为保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全省统一,请各地按此规则办理。


五、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规定,从2018年起,在全省取消劳务派遣年检,全面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和年检取消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各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填报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

(一)报告公示主体

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报告公示。

(二)报告公示内容

主要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载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情况、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公示情况等。

(三)报告公示程序

1.下发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下发年度报告公示通知,指导督促所辖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按规定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

2.填报提交。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每年331日前将电子版、纸质版提交给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其中纸质版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统一公示。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公示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同时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报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并注明起止日期。

4.随机抽查。根据监管需要,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按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所辖劳务派遣单位总数的20%,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在公示期内,发生投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

5.依法处理。对拒不按规定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的,或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并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应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将抽查、核查和处理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报告公示结果

1.已提交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材料。

2.未提交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办规程

(一)办理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遗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无网站的,向许可机关提交公告申请,授权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所需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网站公告截图或公告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3.未遗失的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原件,正副本全部遗失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多页材料还需盖齐缝章)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应当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经批准补发的,原证件收回作废,重新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许可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告。换发新证时,其他信息不变,只需将发证日期改为批准补发的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补发两个字;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补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规程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变更申请的括号前打“√”

2.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核准通知书;变更住所地址的,还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加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印章的企业迁移申请表;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供公司出具的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法人任免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4.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1.流程。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对照要求检查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由许可机关审定;将变更情况在许可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2.时限。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变更的,重新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申请变更的内容,原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批准变更的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变更两个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规程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办理。

(一)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营申请书》,在延续申请的括号前打“√”

2.劳务派遣单位延续申请情况说明(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年度核验及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3.劳务派遣单位三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

4.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办理时限

1.准予延续: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办理延续注意事项

1.办理流程与许可流程相同;

2.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决定日期需在原证件到期之前;

3.准予延续的,到期后换发新的许可证,原件收回;

4.如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可允许在提交申请时提供派遣证复印件,原件由单位继续使用,待到期时再交回,领取新证。

5.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只变更编号中的年份信息,发证日期也只改动年份即可,同时在日期后注明换发


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规程

(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申请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需材料

1.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应说明注销理由);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

3.关于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应说明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数额、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情况)。

4.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凭证。

(二)办理程序

1.接收材料并核验。由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主要核验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关内容的说明是否清楚、有关凭证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

2.实地核实有关情况。许可机关在接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的5日内,应到劳务派遣单位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查阅并核实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信息;

3.进行注销前的公示。经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应按程序办理注销公示手续,在许可机关网站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事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若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属实的,应依法处理。

4.办理注销手续并发布公告。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已经核实并依法处理完毕的,应按程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十、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与备案规程

(一)受理范围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跨许可管理区域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

3.劳务派遣单位到省外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按当地规定办理备案。

(二)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工作

1.书面报告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了劳务派遣单位印章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一式二份);

2)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2.办理书面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

1)许可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与书面报告表是否一致

2)许可机关在填发《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时,还应认真核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书面报告手续。

3)检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被许可机关注销、撤销或吊销。

(三)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7号)、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赣工商办字〔201823号)规定,2018630日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纳入整合事项范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要求提醒劳务派遣分公司在办理登记时补充备案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的协同监管平台(http//10147205)推送共享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平台账号认领信息并确认,对共享信息进行充实完善。实现信息共享后,人社部门一般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分公司另行书面备案,而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确认。

对于备案信息未填报或填报不全的,以及整合未到位或者平台无法补录的,应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可暂按以下要求办理书面备案。

1.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1)加盖了分公司印章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总公司(或分公司)与备案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尚未开展业务的不提供);

5)办理备案手续时的上月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开展业务的不提供);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原件核实后退回,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2.办理备案时应注意的事项

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应当认真核验分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

2)在认真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基础上,还要认真核实是否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备案单位指出,并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无需出具同意批复,不需要向分公司提供书面备案回执。

4)许可机关在核对备案材料无异议后,应及时将劳务派遣分支机构信息在网站向社会公告。


十一、咨询电话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0791-86386376

2.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0795-322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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