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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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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字〔2015107

 

关于印发《宜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行为,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堵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漏洞,经市人社局研究决定,现将《宜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85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行为,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江西省劳动厅关于严格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计[199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提前退休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适用于经县(含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招收的国有及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第四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办事公开,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退休申报

第五条 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申报制度。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为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前企业应告知参保人;职工因改制、破产或其他原因离开企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本人向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档案管理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没有个人档案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对拟退休人员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申报;初审时发现缺少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由组织出面调查收集整理有关原始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后予以申报;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或由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按程序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申报事项应即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决定。

第八条 凡档案资料齐全、具备退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员不予受理原因;对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书面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告知当事人,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或需要补充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填写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审批退还(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条 档案涂改严重,不能反映参保职工本人真实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的,应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一)伪造档案的,应将档案退还企业,告知企业经办人员伪造档案的严重性,由企业补充档案有关原始材料后再按程序受理审查;  

(二)档案涂改严重,不能反映参保职工本人真实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的,应由企业还原档案或补充相应未涂改原始材料后再受理审查;

(三)从事特殊工种不满规定年限的,应由企业补充相应年限载明特殊工种的职工工资、营养费发放表、工资变动情况表或工种变动单等能说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以证实所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后再受理审查;

(四)申请病退、退职,应由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各县市区再受理审查,办理相关手续;无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应补充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再受理审查。

(五)不具备退休规定条件的,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满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规定时再受理审查。

第四章 退休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对职工档案预审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核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

省属、中央驻赣企业的职工退休,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下放退休审批权限的,按照当地企业退休审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本人向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由本人直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记录核定养老金待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应经待遇领取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拟退休人员职工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填制《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知书》(附件2),确定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知书》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等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打印《参保人员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见附件3)。《参保人员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应当由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和原江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劳安[1994]25号)执行。各企业须按本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证》中所记载的工种名称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凡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得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本企业未列的工种,一律不得参照其他企业的工种执行。

核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以职工档案中原始连贯记载了明确特殊工种的转正、调资、工资变动情况表为准。档案中反映不出从事具体工种或年限不够的,需补充间隔不超过12个月的若干年载明工种的职工工资、营养费发放表、工资变动情况表或工种变动单等原始材料,以证实所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补充的特殊工种相关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属企业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所在企业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本人申请(没有个人档案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对参保人员档案预审后,对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职工申报办理当月,将职工档案、宜春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原始材料,报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按规定核发病残津贴。

第十六条 加强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建立退休联审会制度,联审会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与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退休联审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下同),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采用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留任的,采用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属于企业及参保人员个人原因延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纠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纠正的结果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第六章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退休并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参保人员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经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知书》、《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证》、职工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于审批之当月逐一造册登记,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移交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无档案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知书》和《参保人员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等,于审批之当月逐一造册登记,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参保人员需查阅退休人员档案的,应当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并遵守档案查阅规定。

第七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有涂改,但能辨认原始痕迹的,按原始出生年月来认定;因档案涂改、损毁严重而无法判断原始痕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涂改、损毁所涉及内容真伪进行相关法律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档案恢复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同时提供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档案丢失、缺损等原因导致无法确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工龄按照实际参保缴费年限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的工种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职工档案的完整性。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企业或者档案代理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退休行政审批有异议的职工,可在退休审批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本人权益,如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实行。

       

附件:1.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审批退还(补充)材料通知书》

2.《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知书》

3.《参保人员退休和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4.宜春市城镇职工退休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审批退还(补充)材料通知书

 

 

              

你单位为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个人档案由于下列原因,需按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后再办理,现将申报材料予以退还:

1、伪造档案或档案涂改严重;

2、年龄不符;

3、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

4、从事特殊工种不满规定年限;

5、无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求病退的;

6、补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

7、其他        等原因。

请你单位按要求补充以下材料后重新申办:

1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说明:

1、补充材料必须为原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档案馆或提供原件单位盖章确认属实;

2、如本人对此具体行政审批有异议,认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有关规定,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附件2

《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知书》

______社会保险局:

  经审核     同志本人档案,确认该同志的出生年月为      月,参加工作年月为       月,连续工龄为   年零 月,从事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工、     工、     工)累计工作年限为   年零  月。同时,经审核该同志本人身份证,确认其公民身份证号为            

  请你局依本通知对上述确认事项进行复核,并根据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发月基本养老金待遇。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本通知一式三份:签发单位留存,待遇核发社保经办机构,

         被审核档案人员本人。

 

 

 

 


 



附件3   参保人员退休和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个人社保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个人身份

建帐年月

 

 

 

 

 

 

 

 

特殊工种

从事特殊工种时间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退休类别

性质

名称

 

 

           共计     

累计特殊工种年月

 

 

 

 

 

           共计     

提前退休年数     (1)

待遇计发类型

 

 

           共计     

  

 

 

           共计     

 

 

增减工龄

原办法

新办法

应核加

应核减

视同缴费月数

视同缴    费年限   (2)

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累计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月数

视同缴    费年限   (3)

实际缴费   月数

个人累计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4)

 

 

 

 

 

 

 

 

 

 

 

缴费工资指数

前拓三年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原办法缴费工资    平均指数

新办法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7)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

退休时个人帐户        累计存储额    (9)

 

原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10)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    (11)

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2)

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   (13)

#个人缴费        部分

若干年度    (5)

全部年度     (6)

 

 

 

 

 

 

 

 

 

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性   养老金    (21)

个人帐户   养老金    (22)

过渡性   调节金  (23)

计发月基   本养老金    (24)

若干年度过渡性养老金   (14)

全部年度过渡性养老金   (15)

过渡性养老金差

过渡期补贴或支付比例    (18)

过渡期    补差   (19)

计发月  过渡性   养老金   (20)

(14)>(15)之差   (16)

(14)<(15)之差   (17)

 

 

 

 

 

 

 

 

 

 

 

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础性   养老金   (25)

个人帐户养老金   (26)

过渡性   养老金   (27)

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28)

新办法与原办法待遇差   (29)

支付待遇差额

退休时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2)

月应发基        本养老金        (33)

比例    (30)

金额   (31)

 

 

 

 

 

 

 

 

 

参保单位意见

参保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复核人:

 

 

 

说明:原办法指赣府厅发[2006]41号文以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指赣府厅发[2006]41号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表间关系:(14)=(8)×(2)×(5)×(11)×[1-(1)×2%];(15)=(8)×(2)×(6)×(11)×[1-(1)×2%];(19)=[(16)(17)]×(18);

 

(20)=[(14)+(19)][(15)+(19)];(21)=(8)×20%×[1-(1)×2%];(22)=(9)÷(10);(23)=80×[1-(1)×2%];

 

(24)=(21)+(20)+(22)+(23);(25)=(8)×(4)÷100×[(7)+1]÷2;(26)=(9)÷(12);(27)=(8)×(7)×(3)×(13);

 

(28)=(25)+(26)+(27);(29)=|(28)-(24)|;(31)=(29)×(30);(33)={[(28)+(31)][(24)+31]}(32)


附件4

市直城镇职工因病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流程图

1、 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委员会出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提供特殊工种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申报:用人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呈报拟退休(职)人员或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并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申报

3、 复核受理:市社保局企业养老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

 

受理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材料

(养老保险科牵头,局监察室、社保局企业养老科负责人参与)

对存有异意的人员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养老保险科牵头组织上会材料)

市社保局企业养老科负责办理退休(职)手续


市直城镇职工正常退休流程图

受理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受理)

 

4、 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单位申报:用人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呈报拟退休人员审批表,并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申报

6、 复核受理:市社保局企业养老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

 

市社保局企业养老科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查材料

对存有异意的人员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养老保险科牵头组织上会材料)

 


县、市(区)城镇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流程图

7、 个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委员会出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提供特殊工种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单位申报:用人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呈报拟退休(职)人员或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并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申报

9、 复核受理:县、市(区)人社部门业务股对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研究并上报市局

 

受理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受理)

 

审查材料

对存有异意的人员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县、市(区)社保局办理退休(职)手续

 

 

 

 

 

 

 

 

 

 

 

 

 

 

 

 

 

 

 

 

 

 

 

 

 

 

 

 

 

 

 

                                  

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中心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85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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