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受理范围 |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
办理机构 |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 |
办理地点 | 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窗口 |
咨询电话 | 0795-3601688(窗口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5-3220795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
受理条件 |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省政府第204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所需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办理程序 |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办理时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附件:工伤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