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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12-15 00:00:00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受理范围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

办理地点

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窗口

咨询电话

0795-3601688(窗口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0795-3220795

到窗口办理次数


受理条件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设定依据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省政府第204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流程图

见附件

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   http://www.jxychrss.gov.cn/news-show-541330.html

网上办理

 无

网上查询

 无 

 


附件: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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