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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07 15:25:00

    被责令单位:上海红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7FN50U88

    法定代表人:陈利红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北虹路86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你公司尚欠崔俊智等农民工工资297272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圆整)。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30条的规定,现指令如下:

1、立即支付崔俊智等农民工工资297272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圆整)。

2、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支付0.5-1倍赔偿金并给予相应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限你2022年7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机关(地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客商行政服务中心)107室;邮编:336000;电话:0795-7203931。如逾期不改正的,我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相关责任。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022年 7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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